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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因离婚而丧失

2013年07月31日 18:34

    王某(女)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赵某及其家庭成员共计4人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权发包时作为一个家庭组织承包本区下关村四组2.8亩承包地(折实后面积)。2010年9月,王、张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法院就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处理,王某的0.7亩承包地(折实后面积)由赵某及其家人耕种。此后王某一直未婚,也未再取得承包地。今年3月,王某要求赵某及其家人退还其承包地,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并判令被告交给其0.7亩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 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应受到保障,因此王某要求退还其承包地,于法有据。

  [析案] 王某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因王某的承包地并未得到处理,故王某的起诉,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对合同确定的土地系家庭4口承包地均没有异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赵离婚后,王某并未取得承包地,故其依法不应失去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讼争的土地范围是村民委员会与当时王、赵全家4口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中所确定的2.8亩土地,王某作为当时4名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其自然享有其中0.7亩的份额。故应判决赵某全家耕种的2.8亩土地中的0.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王某享有。

责任编辑:置家编辑

文章来源:http://cz.zhijia.com/news/20130731/11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