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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居工程税费 22项可减免

2014年09月16日 09:30

为有效支持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政策,为便于地方执行落实,近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列举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事项22项,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事项为国务院、中央有关部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自2007年至今,在有关文件中所提及的,仍在执行的相应规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本《目录》未涉及。《目录》公布后,如遇国家或省相应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实际政策执行。《目录》中所涉及税收项目需在满足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基础上,实行减免。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求,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中如有本《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也应免收。

税费优惠减免目录

项目名称减免政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

征(土)地管理费 免收耕地开垦费 免收

土地登记费免收

土地闲置费免收

土地复垦费免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免收

水资源费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收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免收

教育费附加免收

地方教育附加免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免收

房产税(租金收入)免收

所得税 免收土地增值税 免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契税 免收

或减免印花税免收

责任编辑:胡红艳

文章来源:http://cz.zhijia.com/news/20140916/31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