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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条例保护风景名胜区

2014年09月26日 09:09

今后,在风景名胜区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有可能最高被罚1000元。这是修改后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的。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不得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不得擅自从事建设活动。而且,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场所。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导致达不到设立标准且无法恢复的,可以由原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否则,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胡红艳

文章来源:http://cz.zhijia.com/news/20140926/3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