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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中要防范哪些交易风险

2014年11月25日 12:2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交易也活跃起来,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设立了“预告登记”类型。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都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这就能够有效遏制一房多卖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再办理抵押等。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而且,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就不能再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二、办理预告登记的理解误区。如果准备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购房者必须先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以这部分购房者肯定办理预告登记。而交付全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则认为,我又不用贷款,没必要花那钱办理预告登记,实际上这种想法要不得。一套住宅办理预告登记的费用仅为80元,但自办理预告登记起,购房者就拥有了对这套房产以取得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出售者如果在预告登记后出现资金风险,预告登记权利人是第一个债权优先受偿人,这就极大降低了购房人的风险。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这里的房屋,是指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现房。也就是说,不仅购买预售商品房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二手房交易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屋权利不能立即交割,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分离。比如,甲出售其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自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当乙付清最后一笔购房款后,才能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此种约定对甲是有利的,但对乙却存在风险。如果乙已经付清了两笔房款而仅差最后一笔房款时,如果甲违约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那么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无法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时,乙可以与甲在签合同时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此时即便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乙也可以保障自己在付清购房款后能够实现物权,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责任编辑:王亚娟

文章来源:http://cz.zhijia.com/news/20141125/39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