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公布土地计划县市 停供商业住宅土地

扫描到手机 土地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1-04-03 18:23 字号:T|T

  记者从4月1日召开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按照要求,各市、县(市)应于3月31日前将本地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布,还没公布的市、县(市)务必在这一、两天公布。4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凡未按时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市、县,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供地。

  为确保各地建设项目顺利落地,省国土厅要求,各地编制的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单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

  为加快土地落实进度,省国土厅要求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储备土地和收回的国有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落实到具体地块的项目,优先组织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落实好供地政策,保证尽早开工建设。

  省国土厅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并从下达到各市的指标中优先安排。省下达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禁挪作他用。对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任务的市、县(市),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国土部门建立供地审批绿色通道,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涉及招拍挂公开出让的用地,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用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国土部门将加强对拟供应地块的评估,结合政府确定的合理房价和任务目标,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房价高的城市在落实省下达任务所需用地基础上,可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量,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

  省国土厅表示,将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后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或性质。对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作为商品房销售的,从严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责任编辑:置家编辑 关键字: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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