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土地使用权凭什么最多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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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1-10-1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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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室主任
农地,农民心里的疑惑,学者心中的纠结,基层干部手上的烤山芋,地产利益链上的印钞机。30年前差不多如此,现今益发如此。本文讲的农地,包括农村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撰写此文,意在纾
解心中郁结,也想在土地研究领域发出一点异样声音。
一、农地究竟归谁所有?
不只一次,有地方干部对笔者提问,农地究竟归谁所有?问者不是不知道集体所有制这个法律用语。他们是在质问。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法律概念作回应。
长话短说。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有好的说法。需要区别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英国的土地在法律上归国王所有,但英国的朋友讲,英国的农民从不记得土地是国王的。这就是说,在经济意义上,英国的农地归实际归地主或农场主所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被名义化了。
按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所有权也接近被“名义化”了,但在我们中国法制环境下,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法律上没有形成具有特定主体的财产权,或法律得不到尊重,那么,谁对土地有实际的支配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就归谁!而这个实际支配权在中国并没有一个范式。若一个村长敢于随便和开发商联合占地、拆房,这些土地不就是村长所有么?尽管法律规定不是如此。
然而,实际支配权的现实存在并不总是合理。我们的麻烦就在于名义法权和实际支配权之间有复杂广阔的反差,一切糊涂、纠纷均来自这个空间。所以,我们说不清农地究竟归谁所有。所谓产权不清,也就是这个意思。
好的土地法制系统有两个要点:第一,尽可能使名义法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权利统一起来;第二,实际权利要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程度。
中国法权上的集体所有制是“共同共有产权”,而经济研究表明,农业生产适合采用“按份共有产权”或“私有产权”。按照这个要求,我们要实行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将农业生产用地归于农民或农民按“按份共有”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将少量土地作为“公地”,按“共同共有”原则归集体或社区所有,将宅基地完全归农民所有。
当然,也可以“曲线”改革,就是做虚“共同共有”,做实农户承包权。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改革思路在大的方向上符合上述要求。
二、世代居住权大不过规划权?
现在,有人拿“公共利益”,拿“政府规划”做为拆农民房的依据。这个道理讲不通。
人家世代居住在那里,你(政府)突然说因为要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要服务于公共利益,要人家搬家,这怎么能行?如果人家提出,你(政府)利用土地就有效率么?你的效率恐怕也很低,人家要你搬家,你怎么回应?
所以,在涉及占地、拆房个问题上,要讲大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资源配置效率当然要讲,但要承认历史形成的事实。农民祖辈住在那里,并非一开始就“无效率”。现今的低效率与政府的公共责任没有承担好有关。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和农民商议,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如非常重大的公共利益需求),如果农民不愿意搬家,不愿意出让土地,政府就不可有任何强制。政府官员要相信,主要本着协商的原则,征得农民的同意,完全可以找到一个兼顾公私利益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农民同意是天则。经济学算不出来合理的补偿价格;如果能算出来,就不要市场经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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