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为棚户区改造谋钱 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扫描到手机 社会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日期:2014-08-05 08:55 字号:T|T

摘要: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棚户区改造关键难在‘钱’,也就是融资问题,而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出了解决办法,国办又下发通知,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保驾护航,因此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一定能实现。”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研究员王珏林向上证报如是说。

通知指出,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

同时,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另外,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

责任编辑:曹美芳 关键字:国务院棚户区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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