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 重排污单位信息要强制公开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4-09-25 08:47 字号:T|T

摘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要强制公开;公益诉讼获取的赔偿要用于环境治理;政府环保部门可委托环保组织成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促进委员会。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要强制公开;公益诉讼获取的赔偿要用于环境治理;政府环保部门可委托环保组织成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促进委员会。

为让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我省拟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

昨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已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处罚 根据环保需要可增加种类

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条例中,第十五条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以列项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志雄表示,企业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义务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执法成本的重要环节。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是新《环境保护法》增强处罚威慑力的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约束力,便于公众和执法机关监督,条例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责任。

监督 诉讼赔偿可用于环境治理

除了对排污单位处罚的规定,条例还特别明确,环保公益诉讼赔偿可用于环境治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前,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方案。“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基于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兼顾实践需要,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降低司法成本,体现社会公平,条例为环境诉讼立案前的协商以及公益诉讼所得处置作出了上诉规定。

管理 政府可委托成立“第三方”组织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团组织,选取各阶层行业代表人士成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促进委员会。

武志雄说,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桥梁”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成立一个“第三方”组织,对协调沟通公众参与工作有重要作用。

同时,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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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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