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4-09-29 07:24 字号:T|T

摘要:从今年9月1日起,河北省中小学开始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

从今年9月1日起,河北省中小学开始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

刚 实行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招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 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凡年满6周岁儿童”,因此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未年满六 周岁的儿童学校不得接收,也无法录入电子学籍系统。

两个细则明确了转学条件。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 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 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 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 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细则还规定,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 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此外,高中学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 级示范性高中。

该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 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高中阶段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 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 同意转入。如能转学,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责任编辑:胡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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