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允许发行政府债券 债务不还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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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来源:沧洲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0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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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强调,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强调,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 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 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 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 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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