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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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洲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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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沧州市将从第二档开始执行。
12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沧州市将从第二档开始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四个档次,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沧州市区、 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将适用于第二档工资标准,即每月142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4元;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 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将适用第三档工资标准,即每月131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3元;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 光县、献县将适用第四档工资标准,即每月121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2元。
据悉,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这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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