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沧州市区机动车将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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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洲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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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市交警支队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将分四级预警机制执行。市区采取交通管控措施,部分车辆和车牌将被限制通行。
Ⅰ级红色预警:实行单双号限行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特殊情况办理通行证的除外)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市区内,对本市牌照(含临时牌照)的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限行过程中,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以教育劝返为主,对拒不执行、屡教不改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
限行原则:单日限双号(单日允许单号通行),双日限单号(双号允许双号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也就是说,单日限行号牌尾号为 0、2、4、6、8和尾号为英文字母且最后一位数字为双号的沧州籍机动车。双日限行号牌尾号为1、3、5、7、9和尾号为英文字母且最后一位数字为单号的 沧州籍机动车。
限行区域:迎宾大道(不含)以东、黄河路(不含)以北、永济路(不含)以南、长芦大道(不含)以西。
限行时段:7时至20时。
此外,对市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停用50%的措施。
Ⅱ级橙色预警:每天限行2个尾号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特殊情况办理通行证的除外)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市区内,对本市牌照(含临时牌照)的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限行过程中,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以教育劝返为主,对拒不执行、屡教不改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
限行原则: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数字或英文字母为限行依据(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星期一:限行车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车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车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车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车牌尾号 为5和0;星期六、日不限制机动车通行。限行区域:迎宾大道(不含)以东、黄河路(不含)以北、永济路(不含)以南、长芦大道(不含)以西。
限行时段:7时至20时。
此外,对市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停用30%的措施。
Ⅲ级黄色预警和Ⅳ级蓝色预警
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特殊情况办理通行证的除外)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限行区域:迎宾大道(不含)以东、黄河路(不含)以北、永济路(不含)以南、长芦大道(不含)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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