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让物权法走出纸面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18 10:56
字号:T|T
摘要:15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征求意见稿比原计划推迟一个半月发布,足见慎重和讨论之激烈。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着诸多解读和猜测,有人说是开征房产税的“前奏”,有人说是反腐利器。
15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征求意见稿比原计划推迟一个半月发布,足见慎重和讨论之激烈。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着诸多解读和猜测,有人说是开征房产税的“前奏”,有人说是反腐利器。
然而,站在物权公示的角度,很多人忽视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基础性制度的一面。事实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最重要意义,首先是 对物权法“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规定的落实,进一步确保和维护交易秩序。某种程度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过程,是物权法实施近7年来,如 何一步步从“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一个侧影。
如何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物权法意义,长达7年的立法迟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从物权法的制定到施行,怎么看待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就此对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进行了专访。
回顾过去10年,可以用很多定语和词汇来概括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变化。而这些定语之中,如果说必将有财产权认识递增的10年,大概不会有人有异议。
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开始,《物权法》制定步入快车道。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草 案,《物权法》正式出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法谚早已走出法学院课堂,为越来越多的人熟知。还有一些人则通过诉讼等渠道,捍卫自己的财 产权利,让法律和法律的保障不束于高阁。
今天再来看《物权法》,可能不少人认为这部法律以及其相关规定理所当然,也有人会对物权法立法上的“遗漏”提出质疑,更有人发出《物权法》未能保护其权利的感慨。事实上,如同物权法颁布不久,王利明接受媒体采访所言,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矛盾。
从模糊私有财产概念到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物权立法及施行的进步意义不可否认。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有很多问题引发 社会广泛争议,如私有财产的属性、时效取得会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的界定等等,观念的冲突,本质上也是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下的两种“物权观”的相 互撞击。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维护了个人基本利益。尽管为了促成法律的颁布,这其中也有立法妥协甚至立法 缺憾,但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无疑迈出了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最重要的一步。
参与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王利明最深的感受是立法观念的变化。以物权法而言,摆脱意识 形态和注重管理的旧思维,私有财产问题不仅是个人权利的重要方面,也因此是最大的民生。从这个角度上,保障民事权利是落实民生的一个重要层面。
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法律也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修正,适应新的变化。像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这类物权法起草中的争议性问题,经 过近7年的司法实践累积,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财产权制度本身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一如从对私有财产的讳莫如深到得到承认和保护。而这条反复、曲折的 对私有财产认识渐进的道路,又与民法在中国历史上的位置极其相似。
数千年封建帝制之下的中华法系,以“重刑轻民”为特征,也就是说,私有产权问题本身有其历史性。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经历了从查士丁尼的罗马 法、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的私法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民法典不断升级的另一头,中国民法则是要从私法私权的认识打基础,这一点,也是理解中国经济 为什么曾经几乎失去活力的一种视角。
可以说,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如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社会愈进步,财富愈丰沛,愈是最大限度激发人的进取之心,其民事法律和民事保障愈完备,反之亦然。
相关阅读
-
支持 0票
-
努力 0票
-
雷人 0票
-
无聊 0票
-
难过 0票
-
愤怒 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