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让物权法走出纸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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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1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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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5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征求意见稿比原计划推迟一个半月发布,足见慎重和讨论之激烈。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着诸多解读和猜测,有人说是开征房产税的“前奏”,有人说是反腐利器。
求知:你刚刚提到突破部门利益是一大难点,事实上,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迟难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怎么解决部门牵头立法,部门利益裹挟其中的问题?
王利明:部门牵头立法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上还不算特别突出,但这确实是立法方面的一个普遍问题。
不少法律草案都是由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审议,这虽然有助于弥补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有利于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但其潜在弊 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来它为政府有关部门扩权提供了机会;二来可能导致部门利益的法律化,并可能对公民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不足;再则,部门立法往往导致 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或者争权,导致法律迟迟不能出台;更严重的,不同部门立法造成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从而影响法律体系的和谐。实际上, 立法的部门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立法质量的重大障碍。
尽管仍有人认为部门起草法律有熟悉实际情况的优势,但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立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行政部门立法。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立法任务繁重,此种委托立法的形式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 机关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且各个法律部门中起支架功能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可以说,现有立法已经比较好地总结了实践经验,已经越过了“摸着石头过 河”的阶段,委托部门立法的必要性也就不大了。至于部门熟悉情况的优势,在有立法机关主导的立法模式中,同样可以得到有效发挥。
最大的问题是执法不严
求知:外界有一种说法,正是因为分歧较大,《物权法》在写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没有规定统一的登记范围、机构和办法。你也曾提到过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是一大缺憾。像这样类似的立法“留白”多不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王利明:类似问题比较多,它涉及很多方面的原因。总体来说,物权法规定有很多是具体的,但也不乏一些比较原则性的部分,比如添附制度也没有 涉及。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产权问题上争议很大,在当时的环境下很难写得太细。以取得时效来说,很多人认为如果一旦规定,会不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再则,规则 的确立需要大量的实践调研,大量调研本身有一个过程。有些问题,在当时没有太多的案例反映出来,一下子还看不清楚,要经历一段时间,出现一系列案例慢慢归 纳总结经验,形成成熟的立法条文。
求知:《物权法》是民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也是国家在此前《物权法》制定上极为审慎,耗时相当长的原因。然而,物权法颁布近7年,好像很 多人并不了解这项法律的重要意义,就像舆论漩涡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一些发生在拆迁等事件中的冲突,更是让一些人认为《物权法》并没有保护他们的权利。 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利明:《物权法》第42条已经把征收的基本原则奠定下来了,应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过,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起草中不可能写得太细, 它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跟进。在《物权法》颁布之初,由于原拆迁条例长时间没有修改,给《物权法》适用带来了很多困难。后来随着现行拆迁条例的出台,前述情 况有了很大的改善。
可以看到,一部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要靠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法律的落实,这个问题在拆迁里面表现得特别突出。
求知:提到法律的适用,您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中国当下很多的问题,也出在法律的适用上,这背后有哪些原因?怎么才能让“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王利明: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法律规则意识的缺 失,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通病。从整体上看,我们民众还没有形成严格守法的理念,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见到利益争着上,得罪人的事争着让”,因此不少法律还 只是停留在纸面形式,仍是像霍尔姆斯所说只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不是“行动中的法律”。
不能完成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从颁布到执行通常会出现“中间梗塞”,即执法者未能真正严格执法。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相对完 善,但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执法不严恐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对法律规则有着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的社会。人们应当自 愿遵守法律,而不是被迫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以交通规则为例,它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安全,但又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遵从,否则 就会形同虚设。中国人的灵活聪明是世人所称赞的,但如何将这一素质与“规则意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民族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新挑战。严格执法就是培养公 民规则意识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就能使人们自觉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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